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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工會組織之職權

第 三 章 組織之職權
本會置理事9人,常務理事3人,候補理事2人;監事3人,置監事會召集人1人,候補監事1人。
本會會員成年者,均得被選舉為本會之理事、常務理事、監事、監事
會召集人,其選任辦法、方式,悉依工會選舉辦法規定辦理之。

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。理、監事由全體會員(代表)中選任之。理事長由全體會員中直選,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。(成立大會時期,理事長由全體理事選舉中最高票者當選。)
會員代表之選任,依理事會議討論後,由代表大會決議辦理。
理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辭職而出缺時,由理事會選任一人擔任之,接續原理事長之任期。

監事得列席理事會,審查帳目並於必要時提供意見。
監事會審核本會簿記項目,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,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,會議應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。

本工會理事、常務理事、監事、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,每一任任期四年,得連選連任,工會理事長之任期得連任一次。

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,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,並由常務理事協助工會的運作。
如理、監事因故出缺時,由各該候補理、監事依次遞補,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
凡任職於全國各縣市,領有(經濟部營業項目代碼開頭為A1010、A201010、A201030、A201040、A202010)及其他動物服務業、特定寵物服務業(經濟部營業項目代碼開頭為A401060、A401031)及農林漁畜牧顧問業I101070及I199990之其他顧問服務業及J701110動物園業、生態業別專業技術等營業執照事業單位員工或相關附屬事
業員工,經理事會同意均有加入工會之權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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